|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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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9-25 08:57 文章来源: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禁毒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和重庆市禁毒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日常监管力度。各区县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大对高锰酸钾、盐酸、硫酸、丙酮等涉爆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力度,严防走私出境和流入非法渠道。未依法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的单位不得销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二、严格实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实名登记制度。销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实行严格的销售台帐登记制度,如实查验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购买人的居民身份证,详细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购买人员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购买日期及所购买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等情况,并连同购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
三、严格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颁证季度报送制度。各区县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季公告本辖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和备案证明颁发情况,并及时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颁发情况及销售等情况报送我委。
联系人:杨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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