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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业规范(试行)
2009-04-15 13:56  文章来源:江北区再生资源回收协会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江北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业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促进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8〕16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北府发〔2008〕173号)等文件的要求,特制订本行业规范。
  第二条 根据重庆市发改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渝发改市〔2007〕1号)文件精神,“十一五”期末,江北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网点总数不超过250个。
  第三条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特点,对我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网点实行分类设置,分为集中分拣站、固定回收站。
  第四条 再生资源集中分拣站设置要求:
  (一)经营场所固定,有围墙隔断,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且不在禁止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网点的区域内;
  (二)经营场所分别设置储存区和分拣区,其中分拣区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
  (三)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配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和防止废液、废渣、臭气、噪声等污染周边环境的设施;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固定回收站设置要求:
  (一)经营场所固定,有墙体隔断,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且不在禁止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网点的区域内;
  (二)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配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和防止废液、废渣、臭气、噪声等污染周边环境的设施;
  第六条 经批准已经设有固定回收站或集中分拣站的经营者,可以设置流动回收点,派流动回收人员上门回收,但回收的物资必须当天运走。不得将流动回收点变相设置成固定回收站。
流动回收人员上门回收时,应当统一着装,配戴统一标识。
  第七条 禁止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网点的区域:
  (一)禁止在铁路、港口、矿区、军事禁区、施工工地、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500米以内设立废旧金属回收点;
  (二)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居民住宅小区(含地下停车场)、商贸区、文化教育区、党政机关办公区的范围内设立固定回收站或集中分拣站。
第八条 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网点,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七统一、一规范”的要求。
  “七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计量、统一车辆、统一管理。“一规范”即按照法律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实行规范化经营。
  第九条 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行业自律性规范并监督执行;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区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等;
  (四)配合区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五)受区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网点设置审查和备案审查的初审工作。
  第十条 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主动加入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服从协会的管理和指导,遵守行业自律性规范,依靠协会维护自己的利益,通过协会了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政策法规,申请享受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区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或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再生资源回收专业培训,提高从业技能。
  第十二条 本规范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不断进行完善。本规范与国家和重庆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有冲突的地方,以国家和重庆市的行业规范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范从二○○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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