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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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4-15 14:04 文章来源:江北区商委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重庆市江北区商业委员会
重庆市江北区供销合作社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
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北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为了规范我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促进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发〔2007〕143号)文件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对象
江北辖区内已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对象。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二、备案办理程序
1、备案登记对象持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在区再生资源回收协会领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申请表》和《江北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审查表》,如实填写。
2、填写完毕后,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申请表》、《江北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审查表》一式三份,交区再生资源回收协会初审。
3、区再生资源回收协会初审后认为符合行业规划、标准和规范的,在《江北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审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盖章,然后将相关材料报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供销社)审查。
4、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供销社)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的,在《江北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审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盖章,然后将相关材料报区商委审查。
5、区商委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备案规定的,在《江北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审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签章,然后核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证明。
三、其他有关事项
1、备案登记工作从正式受理申报之日算起,至打印制证之日止,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2、若从事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须按规定同时到区公安分局备案,具体事项可向区公安分局进行咨询。
3、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4、凡不符合行业规划、标准和规范有关要求的,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
5、凡不按要求进行备案登记的,区商委、区公安分局将依法予以处罚。
6、如有不清楚的事项,可向区商委特商科、区再生资源回收协会、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进行咨询。
区商委特商科联系人:成云(电话:67725185)
区供销社联系人:任正奎(电话:67743884)
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联系人:李阳(电话:13996386765)
区再生资源回收协会联系人:罗时鸾(电话:67959159)
特此通知
附件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申请表》
附件2:《江北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审查表》
附件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申请表
附件二:江北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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