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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许可办理程序
2009-03-24 10:04  文章来源: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市商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专家审查时间除外)完成审查和报批工作。

设立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罐区)内,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设备和储存方式与设施。
(二)仓库(罐区)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行政许可申请资料:

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批准书》应提交的资料(均为一式二份。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重庆市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申请表(同时报电子文本一份);
(二)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五)储存、包装、运输的技术要求;
(六)安全评价报告;
(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安全审查意见书;
(九)符合上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需提供图示的应附图)。
(十)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市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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