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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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24 10:08 文章来源:重庆市商委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一、备案登记依据
《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二、备案登记对象
从事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的经营者,售卖酒类商品的餐饮业(酒店、酒楼、宾馆、饭店、茶楼、水吧、内部食堂等)经营者,售卖酒类商品的娱乐业(夜总会、歌舞厅、会所、酒吧、迪吧等)经营者,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以及销售酒类商品的其他经营者。
酒类商品指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滋补酒、进口酒等各种含乙醇饮料,包括直接销售消费的瓶装酒、散装酒以及供分装灌装的大包装酒。
三、备案登记机关
各区县商贸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
四、备案申报要件
1、《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申报表》(向当地备案登记机关免费索取,或用电脑通过互联网登录http://wsy.cq.gov.cn或http://www.023sm.com网站自行下载);
2、经营者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备案申报要件只需一套。
五、备案登记流程
(一)书面方式
1、到当地区县政府行政审批大厅或直接到备案登记机关的接件窗口提交申报要件;
2、接件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报要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要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应当完善的事项;
3、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和条件的,由备案登记机关的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存档备查;
4、备案登记机关统一编制备案登记编号,打印制作备案登记证书,加盖单位公章,发给经营者。
(二)网上方式
1、经营者登录互联网http://www.023sm.com/,进入酒类管理窗口,网上填报申报表,并向备案登记机关传真报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电子邮件发送影印件);
2、备案登记机关对网上申报表和收到的工商营业执照传真件(或影印件)进行审查,填报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在网上驳回时告知应当完善的事项;
3、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备案登记机关在网上申报表上签注审核意见,统一编制备案登记编号,打印备案登记证书,加盖单位公章,发给经营者。
六、备案登记时限
书面报件的,备案登记时限从正式受理申报要件之日算起,至打印制证之日止,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
网上申报的,备案登记时限以网上申报表和工商营业执照传真件(或影印件)之中最后一个收到之日算起,至打印制证之日止,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
但以下情形例外:
申报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的,需要补充完善的时间不计入时限;
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七、备案收费标准
根据市物价局渝价[2006]116号文件和市政府2007年2月15日公告的全市行政性收费目录的规定,由备案登记机关向经营者收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工本费15元以及正本镜框制作费10元。
八、其他注意事项
1、变更备案。经营者获得备案登记证以后,如果发生合并、分立、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地址、变更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应当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经营者需要提交备案登记申报表、工商营业执照,缴回原备案登记证。
2、注销备案。经营者因各种原因停止经营酒类业务或停业注销工商执照的,应当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经营者需要提交备案登记申报表,缴回原备案登记证。
3、咨询事宜。经营者可以事先向当地商贸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酒类管理机构或市商委酒管处咨询了解办证事宜,酒类管理机构的公开电话和电子邮箱可在前述网站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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