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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网点审查办法
2009-04-15 13:40  文章来源:江北区商委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重庆市江北区商业委员会
              重庆市江北区供销合作社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
          关于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网点审查办法

  为了促进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8〕16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北府发〔2008〕173号)和市发改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渝发改市〔2007〕1号)文件精神,现就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网点制订以下审查办法。

  一、严格规划限制
  根据渝发改市〔2007〕1号文件规定,“十一五”时期江北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规划控制数量为250个。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网点必须符合行业规划,不能突破规划限制。

  二、严格设立条件
  1、申请时江北区已经依法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总数尚未达到250个;
  2、申请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网点的选址、面积等情况应当符合江北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有关要求和标准;
  3、符合工商登记注册的相关条件。

  三、规范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在区再生资源回收协会领取《江北区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网点审查表》,如实填写相关资料。填写完毕后,将《江北区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网点审查表》连同相关资料交区再生资源回收协会初审。
  2、区再生资源回收协会初审后,对审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指导意见;对审查合格的,在《江北区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网点审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盖章,然后将相关材料报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供销社)进行审查。
  3、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供销社)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在《江北区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网点审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盖章,然后将相关材料报区商委审查。
  4、区商委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在《江北区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网点审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盖章,然后将材料退还给区再生资源回收协会,由协会交给申请人。
  5、申请人持《江北区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网点审查表》和相关材料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四、依法申请备案
  申请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江北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有关规定申请备案。
  附件:《江北区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网点审查表》
  附件:江北区申请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网点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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