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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06-18 15:51  文章来源:江北区商委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江北区各酒类经营企业: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规定,现就我区严格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称随附单)系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的凭据。《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一旦酒出现质量问题,便于执法人员追查酒的来源。
  二、使用《随附单》的对象是履行了备案登记手续的酒类批发(含批兼零)企业,酒类批发企业在批发除啤酒以外的酒类商品时均应向购货方开具加盖本企业印章的《随附单》。酒类经营企业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向供货方索取《随附单》。酒类经营企业应根据索取或开具的《随附单》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三、《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格式内容,采取7重防伪措施,由主管部门监制定点企业生产,区各酒类批发企业可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表)》副本到重庆市渝中区强伟印刷厂购买。地址:渝中区上清寺中山三路142号(文化宫中门往上清寺方向约50米),联系人:朱书仁(手机13608325695)、陈苏清(小灵通66858377), 门市电话63861704。
  四、区酒类流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随附单》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酒类批发企业向零售商销售酒类商品不开具《随附单》,对酒类经营者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不索取《随附单》以及酒类经营者未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的行为,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区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将依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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